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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洋洋食品有限公司”。甲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丁为其垫付1O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丁。公司于2019年5月成立,甲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甲以公司名义,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丁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甲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丁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span>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span>

<span>甲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span lang、"EN-US">1O</span>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span>

、<span>甲与丁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span>

、<span>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甲和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span>

时间:2021-07-17 19:27 关键词:

答案解析

<span>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span>||<span>甲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span lang="EN-US">1O</span>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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