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权、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本案例中甲、乙以货币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丙以实物出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p>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权、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本案例中甲、乙以货币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丙以实物出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丁以劳务出资,戊以自己的信用及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