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责,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本案中,被告人只实施了轻伤害行为,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死亡结果,是医院的火灾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伤害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火灾事故的介入而中断;同时故意伤害罪是结果加重犯,在加重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时,其不需要对加重结果负责。所以,对于丙的死亡,甲只应负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 <br> 2.就乙的死亡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有杀人的行为,并实施了程度较高的暴力,导致被害人陷入昏迷。本案中,犯罪发生的场所特殊,甲的实行行为较为凶残,危险性大,实行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具有决定性,所以,甲的实行行为和乙的最终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试图杀人,并最终导致了乙的死亡,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