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没有说明具体的项目,除去丧葬费1000元外,其余29000元由甲领取。此时,丙已有8个月身孕。2月10日,丙和甲达成一致,家中的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留给胎儿,暂由甲保管。但对赔偿款及甲名下的存款、未领工资等未作处理。此后,丙取走了乙名下存款2000元,甲领取了乙名下工资等800元。同年3月,丙生下一女孩丁,现在丙母女与甲夫妇因都要多分遗产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胎儿出生时已经死亡了,那么一般有()。
A、A.房屋、电视机等财产归甲所有
B、房屋、电视机等财产归丙所有
C、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由甲丙平分
D、房屋、电视机等财产乙取得2/3
时间:2021-12-27 21:15
关键词:
第七章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
助理理财规划师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