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我认为学校无权辞退居“末位”的教师。<br> 教育法中规定学校有权从本校的办学条件与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出发,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的职工,但学校还有义务维护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解聘、辞退教职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规定,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可以予以降职、低聘、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因此,学校自行制定的“末位淘汰制”不符合有关规定,学校无权辞退位居“末位”的教师。(李老师可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