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1.在本案中,乙公司是与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给丙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要求,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br />2.(1)丙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br />(2)《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本案例中,丙公司实施的代理是委托代理,是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提供的代理服务,该服务具有法律上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已经合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行、经营权,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组织招标的条件,即符合提出招标项目、有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审批、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等要件;丙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和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完成后,就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规定的中标服务费。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br />3.(1)丙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r />(2)理由: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甲公司作为法人同其他两个法人分别签订的合同,二者没有法律连带关系。甲公司违约涉及的他人债务,应由甲公司负责赔偿。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应该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