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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甲公司依法取得该市污水处理厂的工程项目,并委托丙招标代理公司对其工程施工组织招标。甲公司和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的委托内容为:从发布公告到草拟合同的招标全过程代理,并规定丙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丙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完成了这次招标任务,在众多投标人中,乙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为中标人,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乙公司持中标通知书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之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2个月内,乙公司要求进驻工地执行合同,甲公司开始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甲公司因政策原因宣告注销。为此,乙公司将甲房地产公司为第一被告,丙招标代理公司为第二被告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甲房地产公司返还其5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承担其施工准备损失和预期利润共300万元。(2)要求丙招标代理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后,第一被告没有出席,第二被告和原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举证辩论,庭审后,法院主审法官询问丙招标代理公司和原告乙公司是否愿意调解,丙公司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2个月后,乙公司根据可能的判决结果经过研究提出撤诉,法院同意并通知丙公司,本案终结。【问题】1.在本案中,乙公司应向谁索取赔偿?2.丙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说明理由。3.丙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时间:2021-07-19 12:09 关键词: 建筑工程类 招标师 2018年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详解+章节题库+考前押题】 第2章 招标采购方案及代理合同

答案解析

<br />1.在本案中,乙公司是与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并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给丙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要求,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br />2.(1)丙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br />(2)《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本案例中,丙公司实施的代理是委托代理,是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提供的代理服务,该服务具有法律上的意思表示;甲公司已经合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行、经营权,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组织招标的条件,即符合提出招标项目、有项目法人、履行项目审批、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等要件;丙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和甲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完成后,就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规定的中标服务费。因此,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br />3.(1)丙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br />(2)理由: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甲公司作为法人同其他两个法人分别签订的合同,二者没有法律连带关系。甲公司违约涉及的他人债务,应由甲公司负责赔偿。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应该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