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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时间:2021-12-30 00:11 关键词: 经济法综合练习 中级经济法

答案解析

A| B| C
本题考核保证合同。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表述错误。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表述错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C表述错误,D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