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西卡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杰西卡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14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 (2)2014年7月1日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8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4)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2014年杰西卡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 (6)10月份取得境内非任职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杰西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A.2200
B、2800
C、3100
D、3360
时间:2021-12-29 11:55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