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国甲,2014年在华工作6个月
B、B国乙,2014年1月10日入境,2014年10月10日离境
C、C国丙,2013年10月1日入境,2014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D国丁,2014年3月1日入境,2015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累计85天
A、A国甲,2014年在华工作6个月
B、B国乙,2014年1月10日入境,2014年10月10日离境
C、C国丙,2013年10月1日入境,2014年12月3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28天
D、D国丁,2014年3月1日入境,2015年3月1日离境,其间临时离境累计85天
时间:2021-07-17 21:01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税务师 税法(一) 税法(二)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财务与会计 涉税服务实务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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