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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同时未变更受益人。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并经其妻同意,李某为其受益人。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


时间:2021-12-28 20:28 关键词: 保险学 经济学

答案解析

<p> 李某能够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例中,李某于1988年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其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李某可以以受益人的身份索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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