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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br>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br>
1.继承人,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br>
2.受遗赠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按照遗嘱指定而取得遗产的人。<br>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是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对死者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可取得遗产的人。<br>
4.酌情分得遗产的人,是指继承人之外的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br>
此外,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和继承参与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人和财产合伙人或共有人。所谓继承参与人,是指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诉讼活动,但并不承受实体权利义务的人,主要包括继承人之外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遗嘱见证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的法定代理人。<br>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不得侵害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继承权,是指严格意义上的继承权,专指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广义上的继承权,是指除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之外的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酌情分得遗产人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以及国家、集体对无主财产的取得权。<br>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遗产。</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