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本案中孙某等五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br> 《刑法》第370条规定,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在上述案件中,研究所是武装部队,而孙某、才某的主观故意容易认定,但王某、陈某和殷某只是把假冒的、不合格的电子元件卖给了一家经营部,至于该经营部把货销售给谁。他们并不了解。<br> 如果行为人对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比较了解,如曾经或现在在军工企业工作,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为了获取利润而提供给其他单位,并最终导致不合格装备提供给了武装部队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因为行为人从事过该项工作,也知道军工企业的性质,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提供给武装部队,但对所造成的后果持一种放任态度,应属间接故意。<br> 王某、陈某以及殷某的行为均属于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没有从事过相关工作,也不了解军工企业的性质,完全是为了获取利益,而将假冒的、不合格的可以用于武装部队的装备销售给了其他单位,从而造成该装备最终被提供给了武装部队。<br> 对于该类行为人,虽然明知是假冒的、不合格的装备,但由于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该装备会提供给武装部队,也不知道该装备可以成为武器设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此类行为人是不明知的,认定为过失较妥。因此,孙某五人均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