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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未背书的后果:
时间:2021-12-23 15:14
关键词: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答案解析
<p> 转质押有效,但是第三人恶意的除外。</p>
相关问题
票据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以及票面金额大于或不是支付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
对于用票据设定质押的,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审查包括( )。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A银行,乙公司取得该票据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背书转让给丁公司,B银行作为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丁公司按期提示承兑遭到A银行拒绝。根据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被保证人视为( )。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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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以()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应审核:质押票据的真实有效性是否已经会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审核并书面确认;质押物背书连续性、最后一手被背书人是否为我行并注明“质押”字样;复核贸易背景。()
质押未背书的后果: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和()。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于2014年4月1日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乙公司取得该票据后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银行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丙公司受丁公司胁迫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该票据赠送给戊公司,戊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的庚公司。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B银行未在票据上记载被保证人的,视被保证人为()。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在审单时应注意单据是否按要求背书,以下单据中不需要背书的是:()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某背书人在作票据背书转让时,遗漏了()而票据转让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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