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本案中,陈某某携带现金至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说明其对该行提供的服务环境质量是信任的。<br> 但是当陈某某提出存款数额较大,要求将现金先放如入柜台内时,该行的接柜员没有马上采取措施,而是称要向领导汇报,紧接着抢夺案发生了。说明该行的工作人员无职业敏感度和责任心,并且,该行没有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亦无其他应急措施。<br> 同时,陈某某放现金的七号窗口的闭路电视探头也早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转,这些事实也说明了该行疏于防范、管理混乱、应急措施不利。<br> 虽然该行还尚未接纳陈某某的钱款,陈某某即遭到了抢夺,但是农行某县支行此时也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对陈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然,陈某某遭到抢夺不是农行某县支行直接造成的,但是这一结果与该行的管理措施不利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所以该行应对陈某某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