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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李某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购买汽车和住房,该财产购置支出应按( )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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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李某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购买汽车和住房,该财产购置支出应按( )计征个人所得税。
A、承包转包所得
B、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C、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D、工资薪金所得
时间:2021-09-02 16:14
关键词:
国家开放大学
个人理财
答案解析
C
相关问题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子女购买住房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照(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某、李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的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清算过程中,甲企业的财产及其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清算结束后,下列关于甲企业可否注销及其剩余债务解决方法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依我国法,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广义的投资包括企业内部使用资金的过程,如购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也包括企业对外投放资金的过程,如投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债券等。
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是( ))企业
最新问题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李某以企业资金为其本人购买汽车和住房,该财产购置支出应按(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的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有()。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丙在合伙企业以劳务出资的形式是否合法?丙在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承担的责任应如何确定? (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7)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从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6000元/年(3000元/月)。
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李某以个人财产2万元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迫清算,清算后企业尚欠债务6万元未能偿还。经查,李某个人有存款0.7万元、股票投资2.5万元;李某家庭有房屋出租金收入0.8万元、国债投资2万元。对于未能偿还的6万元债务,可用于偿还的有()。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要求:
按照企业的资本构成和出资者责任划分,我国的企业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
王某为一家私营企业的个人投资者,2007年该私营企业以企业资金为王某购买了一辆汽车,这应当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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