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span style="text-align:center;display:block;"><strong>从袁厉害事件看我国孤儿收养现状</strong></span> 目前,兰考县一收养孤儿和弃婴的私人场所发生火灾,造成7名孩童死亡。火灾致死案发生后即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有人质疑法律不健全,有人要求对政府进行问责。我认为,如此规模的民间收养行为本来就是一件不正常的事情,可以说在孤儿、流浪儿社会救助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有滋生这种惨剧发生的土壤。<br> 首先,从收养制度上看,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资格、能力以及数量有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收养义务登记制度,公安部门也有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袁厉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数量限制,但其须具备收养能力,且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相关户籍部门也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遗憾的是,对于袁厉害这种无助的爱心行为,有关部门长期不作为,任其处于法律保护的缺位状态,最起码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一定行政行为,尽量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供法律保障。诚然,收养制度有待完善,但更让人心痛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br> 其次,孤儿、流浪儿的社会救助存在制度“软肋”。对于孤残儿童的救助显然不能仅仅靠家庭收养来解决问题,需要政府乃至社会共同建立一套有效的救助制度。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统一的儿童福利法,可以说,爱心救助、民间救助是孤残儿童救助的主要形式,尤其是在不发达地区。对于政府而言,救助孤儿、流浪儿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应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但这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因此,需要出台统一的、专门的制度规定通过设定国家临时监护义务来强化地方政府对儿童保护的义务和责任。<br> 其实,不仅在制度、体制上存在着疏漏、不足或者缺陷,甚至在概念上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厘清。正如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所说:“兰考孤儿收养家庭火灾致死案后,不能仅反思个案的问题,应尽快确立儿童福利的概念。”我国对于儿童福利的规划和制度设置几乎是一片空白,而英国、瑞典、挪威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早在上世纪就出台了儿童福利专门法案,并成立了儿童福利局等专门机构。<br> 因此,面对国内对孤儿的认定门槛较高、地方儿童福利机构及专业人才欠缺、儿童福利保障体系欠缺等诸多问题,相关职能部门首先应该确立儿童福利的概念,在现有法律规定和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为孤残儿童提供现有的法律保障和救助。只有厘清了基本的概念,相关职能部门才能从法治的角度将儿童福利纳入社会救助的大范畴进行规范,才能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得到有效的执行,而不是仅停留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