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r>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r>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br>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r> (5)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采出强制措施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r> (6)司法人员非法暴力行为、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行为的,该司法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