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以及致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br>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br> a.共同侵权时的赔偿义务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r> b.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br> c.委托行政机关授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r> d.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br> e.经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