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中国,公共部门决策的价值性原则主要包括:<br> (1)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br> 这条原则要求,在我国的公共部门决策过程中,必须把公共利益既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又作为决策的归宿。<br> 公共部门的决策人应该是一种“公共人”,作为一种“公共人”,在从事公共决策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一切以公共利益为重。<br> (2)政治价值优先的原则<br> 这条原则要求,公共部门的决策必须维护社会的政治价值,把政治价值放在其他价值的首位。<br> 价值是利益的反映。在公共部门决策中包含的利益是多元的,包括政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伦理价值等多方面的价值,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应该对各方面价值予以综合考虑。当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对于公共决策者来说,应坚持政治价值优先的原则。因为政治价值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总的反映,是社会的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伦理利益的一种综合体现。<br> (3)体现公民意志的原则<br> 这条原则要求,我国的公共部门决策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从而使决策充分体现公民的意志。<br> 这里的民主不仅仅是一个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问题,更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决策过程中的参与问题。只有在决策过程中坚持广泛的公民参与、让公民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同时最大可能地吸收公民的意见,充分考虑公民的愿望。要求和整体利益,公共部门的决策才有可能体现公民的共同意志。<br> 公民参与公共部门决策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化的,如:代表会议、大众媒体、信访、座谈会等。<br> 在公共部门决策的过程中,价值性原则与科学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作为一个公共部门的决策者,必须把科学论证和价值判断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