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1)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br> (2)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r> (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br> (4)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br> (5)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按照政府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出租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