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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 )。


A、仲裁请求

B、争议事实

C、裁决理由

D、仲裁费用

时间:2022-01-04 19:06 关键词:

答案解析

BC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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