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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JhonLocke,1632年—1704年)是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并阐释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立法权指享有权利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也就是制定法的权力。”(2)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3)对外权是指“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实际上也是执行权,所以洛克的分权不是三权而是两权,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两权分立。洛克认为,担任立法的人和执行立法的人不一样,前者可在短期内完成其工作,而后者的工作是长期的,这两种权力要分开,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如果立法者也是法律的执行者,就会产生弊端,可以自己不服从法律,立法时使法律服从私意,这样个人与社会对立,违背建国的目的。执行权与对外权是不同的,应由不同机关不同人行使,但他也不得不承认实际的情况是这两者往往不易分开。因为这些权力都以武力作后盾,军队的指挥权是不可分的,还是统一由国王行使。至于三权的执行机关,即议会、国王、政府内阁如何相互平衡、牵制、监督,洛克的分权理论中有些意思表示,但并不明确系统。不过,洛克是非常重视立法权的,认为立法权是在执行权和对外权之上的最高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要服从立法权的。立法权不但是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权力,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限制立法权:(1)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可专断;(2)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立法权;(3)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4)最高权力不能把立法权转让他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