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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年1月某日,某公司职工陈某骑自行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陈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11年6月,陈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职工下班出事地点并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中陈某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请说出法律依据。


时间:2022-01-01 11:41 关键词: 国家开放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CMS专题

答案解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中并没有以“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为条件。因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第三人陈某只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作出工商认定的证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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