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答:本案中,振兴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生效,所以,集体合同对刘某同样具有效力。同时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无效,但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高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此条款有效,应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条款取代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br> 故裁决如下:<br> 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2个月的工资600元[(1300-1000)*2],同时振兴公司与刘某关于工作时间条款的约定不变,刘某剩余合同期限内的工资按每月1300元履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