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br> 2)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即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br> 3)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即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使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