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丙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合法。丙在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2)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丁不执行事务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甲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对此业务所产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4)丙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丙独自决定这两项事项不符合规定。(5)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由于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因此是合法的。(6)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清算组的时间及人员构成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7)公司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8)丙可以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需经2/3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均同意,符合约定,因此丙可以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