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2015年10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鲜美味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0.5%、22.5%、33%、44%。关于公司的组织机构,下列哪些说法错误?(  )


A、董事和监事的任期都是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B、鉴于公司经营规模较小,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

C、若乙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则乙不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D、若公司董事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因甲持股不足1%,其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时间:2022-04-20 13:14 关键词: 法律职业资格 卷二

答案解析

A | C | D
A项,《公司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52条第1款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因此,本题中,董事的任期不一定是3年,具体任期是由公司章程规定。B项,《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C项,《公司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题中,乙可以任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经理。D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没有持股时间及数量的限制。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