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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红光粮油公司与正东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正东储运公司为红光粮油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正东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单位的存货要求。同年7月8日,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正东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不足1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正东储运公司接到红光粮油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红光粮油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元。"红光粮油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正东储运公司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请求责令红光粮油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费。关于该合同履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A.红光粮油公司未交付仓储物,合同还未成立,可以解约

B、B.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实际履行,红光粮油公司不用为违约承担责任

C、C.正东储运公司还未签发仓单,合同还未成立,可以解约

D、D.合同已经成立,红光粮油公司一方要求解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时间:2021-12-29 17:56 关键词: 第十一章商品流通合同管理 中级商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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