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甲于2009年5月12日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首付1000元,以后按月支付300元。甲付完首付后,自2009年8月12日开始就拖欠应交的2009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催促后甲无动于衷,于是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告知甲解除合同,甲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同意。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违约,故无权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B、保险公司必须如数退还甲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C、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即使甲在2006年3月12日补交了拖欠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时间:2021-09-16 07:09 关键词: 司法卷三 司法卷二

答案解析

C
《保险法》第37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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