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某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设备的经营租赁,并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1)新购入一批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将该批设备运回公司,支付含税运输费用1.11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新购入的该批设备经营租赁给某生产企业,租赁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租金3万元,当月预收一年租金36万元;(3)将“营改增”前购入的一批设备经营租赁给另一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取当月不含税租金5万元;当月购入维修该批租赁设备的修理用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企业“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经营租赁,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元。


A、2.76

B、3.46

C、3.51

D、3.85

时间:2021-12-29 12:55 关键词: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涉税服务实务

答案解析

A
“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经营租赁,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其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月进项税额=3.4+1.11÷(1+11%)×11%=3.51(万元)当月销项税额=36×17%=6.12(万元)当月应纳的增值税=6.12-3.51+5×3%=2.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