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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允许非所有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一特别许可权。我国对采矿权的管理十分严格,除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外,采矿权不得转让。实践中,许多矿山企业为规避法律,借承包的名义,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这些违法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严重影响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