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本案例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两种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br> (1)《招标投标法》规定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招标的项目不适用邀请招标。<br> (2)《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案中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了串通投标,违反了法律规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