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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A、处以警告

B、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

C、按非法所得的1~5倍罚款

D、按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

E、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时间:2021-12-29 07:04 关键词: 医院药事管理 主管药师

答案解析

C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处以非法所得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