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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1月首次发行8000万元5年期公司债券。2000年10月,该公司为增强债券的流通性、提高公司的知名度,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该公司债券上市。此时,公司净资产为3000万元,1999年的公司债券应付利息尚有100万元因可分配利润的不足而未支付。 问:


时间:2021-12-29 00:45 关键词: 金融法规 经济学

答案解析

<p> 假如说甲公司的债券依法经核准已经上市,那么,在甲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它不负有进行临时报告的义务。因为,《证券法》仅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进行临时报告。本案中的甲公司是发行公司债券的国有独资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依法不负有临时报告义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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