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对虚假广告的界定。如美国政府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虚假广告做过两次界定;欧共体1984年通过的《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误导性广告的法令》,也体现了立法者对虚假广告不良后果的关注。<br> (2)禁止有害健康的产品广告。关系到人们健康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烟、酒的广告、商标和标签受到最多的限制或禁止。如法国已禁止一切形式的香烟广告;美国和其他许多国家,香烟盒及印刷广告上必须印有“香烟可能导致癌症”一类的健康警语;在欧美国家“处方药”不允许做广告;药品广告的表现方式受到限制等等。<br> (3)制定儿童广告管理规则。儿童广告的真实性如何,直接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许多国家对面向儿童的广告设置了种种规定和限制,涉及到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和广告刊播时间。<br> (4)证人广告必须实事求是。各国法律纷纷明确规定:证人广告中的证言必须与事实相符,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名人还是凡人,都必须是产品或服务的真实用户,否则概当欺骗论处。<br> (5)规定商品广告、标贴要标明其主要内容成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法规规定,食品、饮料、药品等类的商品广告和标贴上,都要标明商品的主要成分。<br> (6)限制使用竞争性广告语言。西欧国家的广告法规对竞争性广告语言的控制比美国、日本等国严格。如德国规定产品广告不准用比较法与其他产品作直接或间接竞争;法国近年刚开始允许做比较型广告,但规定广告主在发布这类广告之前必须通知被比较产品或服务的公司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