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著作权人的要求是合理的;(2)依据是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其他人表演作品,除了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外,都应当经许可,并支付报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某民政部门组织举办的上述晚会虽然是一种公益性的慈善活动,但是上述表演者的表演并非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免费表演”,因为晚会组织者不仅向观众收取了门票,而且向各位应邀表演者支付了费用。而著作权法中的免费表演应当是“既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br> 综上所述,著作权人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是合理的,至于著作权人是否将报酬捐给灾区,是著作权人的权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