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可以眺望海边风景的最后一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甲企业曾经与相邻的土地上的使用权人戊公司签订过合同,约定戊不得在其土地上修建楼房,以此保证别墅区的风景眺望,甲企业因此每年向戊公司支付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时间:2021-12-28 01:53 关键词: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

答案解析

<p> (1)甲、乙之间买卖别墅的合同不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br> (2)本案中,别墅的所有权人为丙。因为本案买卖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丙因为办理了登记而享有了别墅的所有权。甲、乙之间未办理登记,因此乙没有取得该别墅的所有权,丁因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已经登记,而丁未与甲办理登记),因而也不能取得别墅的所有权。<br> (3)甲企业与戊公司之间的合同为甲企业设定了地役权,但因为地役权具有随附性,不是独立的物权,随附于需役地,随着需役地的权利状况变动而变动。由于甲企业出售了全部的别墅,需役地随之全部发生转移,因此地役权也随之转移,甲不再享有地役权,转而由丙享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