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被刑法学界称之为“无过当防卫”。<br> 在理解和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注意:<br> (1)该款只适用于制止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行为。对非暴力犯罪,或者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适用该款的规定;<br> (2)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除了刑法条文中明文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外,还应该包括任何“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例如爆炸、放火、各种破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br> (3)该款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指不法侵害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的紧迫威胁,已严重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如果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尚未达到“应该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加以排除的程度”,对他们的正当防卫也不属于本款规定的适用范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