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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某有限公司(甲)、某自然人(乙)、某个体工商户(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有限合伙人,以货币20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为有限合伙人,以知识产权和劳务分别作价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出资;丙为普通合伙人,以房屋和劳务分别作价30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出资;乙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生产经营,于2005年9月10日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年。由于市场原因及企业经营管理不善,2006年9月5日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2006年9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乙担任清算人。2006年9月30日乙向全体债权人发出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并于11月15日在报纸上公告。某商业银行于2006年10月15日向乙申报债权,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清算期间,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后的剩余财产为3万元,乙向某商业银行清偿3万元后,编制了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不当之处?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某商业银行尚未受偿的债权应如何得到清偿?


时间:2021-12-27 22:29 关键词: 第三章主体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答案解析

<p> (1)违法不当之处包括:①乙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②乙为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br>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一致同意指定乙担任清算人,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都符合法律规定。但清算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9月30日乙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以及11月15日在报纸上公告都超过了法定期限。<br> (3)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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