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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乙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乙公司股票10万股,2013年3月1日和3月8日,甲以每股25元的价格先后卖出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2万股和3万股。2013年9月3日,甲以每股15元的价格买入乙公司股票5万股。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获收益中,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金额是()。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75万元

时间:2021-07-17 20:43 关键词: 财会金融类 证券从业 一般从业资格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答案解析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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