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资本主义国家在处理职业伤害这个问题上经历了若干阶段。<br> 第一阶段,强调受害工人个人负责,以斯密的“危险承担”理论为代表,认为工人接受工资标准时也就同时接受了危险可能造成的收入损失,这遭到了工人的奋起斗争,从而进入第二阶段;<br> 第二阶段,强调雇主有过失才赔偿,但被迫通过的《雇主责任法》实行起来也并未给工人带来多少利益,在工人阶级的群起攻击下,进入了第三阶段;<br> 第三阶段,实行工伤“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即工人因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的,不管过失出自哪一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