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天华公司是一家美食城,一方面提供餐饮服务;另一方面设立了对外销售货物的营业厅,销售一些外购的有机蔬菜,并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14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蔬菜批发企业购进有机蔬菜,支付货款合计58500元;另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出具的合规的运费发票;借:库存商品5186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贷:银行存款60500 (2)取得餐饮费1200万元,另外向其他顾客销售有机食品300万元; (3)为了发展业务、联系顾客,公司办公区外购了一批计算机,同时为公司的整体业务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记载进项税额34万。 公司会计人员认为,该批计算机同时用于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劳务,应该用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如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200÷(1200+300)=27.2(万元) 问题: (1)企业对业务 (1)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编制相应调整分录。 (2)公司取得的餐饮费和有机蔬菜销售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公司财务人员的处理是否正确,公司购入计算机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时间:2021-12-27 21:59 关键词: 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 涉税服务实务

答案解析

<p> (1)业务(1)的处理不正确,2013年批发蔬菜可以免增值税,从题目来看也没有取得专用发票,支付的价款中不包括增值税,所以不用考虑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购入免税产品,其运费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调整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贷:库存商品-8640<br> (2)提供餐饮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应该缴纳营业税;销售有机食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br> (3)公司财务人员的处理有误。公司购入计算机同时用于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其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