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某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1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围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就下面的问题作出回答: (1)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3)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4)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


时间:2021-12-27 15:52 关键词: 涉税服务实务综合练习 涉税服务实务

答案解析

<p>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r> (2)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br>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br> (4)税务师可以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接受行政复议委托。</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