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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100+20+5)×25%]×[(20+5)/(100+20+5)]=6.2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5万元,所以5万元可以全额抵免。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抵免税额=(100+20+5)×25%-5=2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