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所谓综合治税,是指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税源管理为目标,以“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特征,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合力构建严密的税源控管体系,更好地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br> (一)主要内容。一是积极争取并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积极参与建立税源信息传递或共享制度,地税部门全面、及时、有效地汇集分散于各部门各单位大量有价值的涉税信息,并加以分析、利用,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机制和网络;二是依靠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三是借助其他部门的管理优势,对涉税行为进行联合管理。<br> (二)基本定位。综合治税是一项加强税源管理特别是零散税源管理的创新性工作,是依法、依靠政府、依靠部门对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是对传统协税护税的系统化、规范化。综合治税现已被固化为一项日常的税收管理业务,其目的在于拓宽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渠道,加大信息采集量,逐步解决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对税收特别是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途径在于设计一套工作运转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加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协税护税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形成治税合力;方向在于不断促进综合治税由部门推动向政府主导的过渡,逐步实现税源管理由税务部门单一治税到政府主导下多部门综合治税的转变,实现税源管理特别是零星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br> (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六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征收税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监控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综合治税符合依法治税的根本要求,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也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举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