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B、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C、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D、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A、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B、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C、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D、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时间:2021-12-27 02:15 关键词: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 证券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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