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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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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A、A.半年
B、B.一年
C、C.一年半
D、D.两年
时间:2021-12-26 21:24
关键词: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答案解析
D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相关问题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地的,退还农民集体耕地,所有权属于()。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同类型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的为(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最新问题
我国《土地法》规定“(),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土地利用所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的综合措施。一般而言,国家把土地管理权授予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土地管理也是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运用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利用土地的过程或者行为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下列()所指的机构批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耕地保护和农地用途管制是土地管理的基础。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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