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 C 乙出卖山羊的行为不构成无权代理(因为乙不知道山羊是谁的),也不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对于遗失物的处分构成侵权行为要求拾得人在外观上拒绝返还,在主观上据为已有(《民通意见》第94条)。此处乙出卖山羊不存在拒绝返还的外观标志。乙出卖山羊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乙出卖山羊不是为了本人的利益,故甲只能要求乙赔偿700元的损失(所得利益)。该损害赔偿表明甲乙形成不当得利之债,而非侵权行为之债。如依侵权行为之债,甲可要求乙赔偿1000元(所受损失)。甲不得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丙为善意占有人,其只负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