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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由长河公司为林达公司生产直流屏一套、智能操作模拟屏一面、模拟屏信号柜一面等,价款25万元;自订货之日起7日内预付10万元,到货后7日内付10万元,余款于调试运行后7日内付清;林达公司于5月9日前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图纸由林达公司确认签字后生产,6月9日前交货,双方并且约定了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由于长河公司至6月9日仍未能提交全部技术图纸,林达公司于6月16日通知长河公司,解除合同,为此引发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

B、长河公司与林达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

C、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林达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时间:2021-12-26 21:17 关键词: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司法卷三

答案解析

A| C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人的义务问题。本案产品系专为林达公司生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种类物的特征,故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本题中,技术图纸应由承揽人长河公司提供,并经定作人林达公司签字确认后生产,由于长河公司至交货期仍未提供技术图纸,致使定作人无法确认图纸,并按期生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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