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C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及承揽人的义务问题。本案产品系专为林达公司生产,不符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为种类物的特征,故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但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本题中,技术图纸应由承揽人长河公司提供,并经定作人林达公司签字确认后生产,由于长河公司至交货期仍未提供技术图纸,致使定作人无法确认图纸,并按期生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林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